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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:“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”盗窃罪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:1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;2、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;3、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;4、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。